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详解257


第一章 总则

该条例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等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二章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平等、互利、协作的关系。业主享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有权查阅物业服务合同和相关账目,并提出合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对业主负责。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提供以下服务:
1. 维修、养护公共设施设备;
2. 清洁、绿化公共区域;
3. 提供保洁、保安、照明、给排水等服务;
4. 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居住环境安全;
5. 组织业主大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
6. 收取物业服务费;
7. 组织实施业主委员会决议。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费用一般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2.5元;
2. 商业楼宇的物业服务费用一般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4元。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的利益,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选举产生:
1.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召开业主大会的请求;
2. 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企业召集,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加方可召开;
3. 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5-11名业主组成。

第六章 物业管理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内容包括:
1. 检查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
2.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资格;
3. 处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投诉、纠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 责令限期改正;
2. 罚款;
3. 责令停业整顿;
4. 吊销资质证书。

第八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1-08


上一篇:恒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香港高端物业管理的领军者

下一篇:商场卖场物业管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