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解读28


随着现代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物业管理在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恩施市物业管理行业,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目的

本条例制定目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恩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含别墅、商住楼等)、住宅小区、非住宅(办公楼、商铺等)等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业主自治:业主享有对物业的自治权,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监督物业服务企业。
2. 法治保障:物业管理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3. 诚实守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4. 公平公正:物业管理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5. 安全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物业的安全,保障业主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 制定物业管理政策和法规,监督物业管理活动。
2. 引导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3. 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物业管理自治权的组织,其主要职责包括:

1. 组织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2. 制定和修订业主公约和管理规约。
3.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义务。
4. 接受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投诉和建议。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具体职责包括:

1. 维护物业的公共设施和设备,保持物业环境的清洁卫生。
2. 保障业主的安全和健康,采取措施防范和制止损害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3. 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业主大会的决议。
4. 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相关信息,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资金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用应当专款专用,用于物业管理相关开支。

第八条 争议解决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监督检查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 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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