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课件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办公楼宇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維修、养护、管理,以及对物业使用人及相关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坚持业主自治与依法管理相结合,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是住宅小区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组织。

第五条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

第六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对物业管理、公共收益和公共支出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三章 物业服务人

第七条 物业服务人是指与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负责物业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物业服务合同,按照约定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九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提出的投诉、建议和意见及时作出处理。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及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

(二)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和秩序管理;

(三)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

(四)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的管理;

(五)安全防范、消防管理和应急处置;

(六)公共秩序的维护;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服务。第五章 物业费用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共同分摊。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物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房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听证、约谈等方式,对物业服务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房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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