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垃圾物业管理条例,全面提升垃圾处置水平261


前言

垃圾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城市环境卫生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垃圾物业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提升城市形象,丹阳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丹阳市垃圾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垃圾,是指居民生活垃圾、商业服务行业垃圾、工业废弃物、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和其他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废弃物。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丹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垃圾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垃圾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分类收集、统一处置、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垃圾物业管理责任

第四条 市、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垃圾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垃圾物业管理体系,编制垃圾物业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所管理区域内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等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 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配合垃圾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并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三章 垃圾分类收集

第八条 各类垃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垃圾类别设置分类收集容器,并在显著位置张贴标识。

第十条 居民应当将可回收垃圾投放至绿色的分类收集容器,不可回收垃圾投放至红色的分类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投放至黄色的分类收集容器,厨余垃圾投放至褐色的分类收集容器,其他垃圾投放至灰色的分类收集容器。

第四章 垃圾运输和处置

第十一条 垃圾运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所管理区域内垃圾的运输,并委托有资质的垃圾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垃圾处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 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垃圾物业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市、镇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垃圾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垃圾物业管理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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