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射洪物业管理条例解读29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二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物业管理区域和服务范围;
(二)物业管理费用及其收缴方式;
(三)物业服务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物业服务期限;
(五)违约责任。
第三章 物业管理费
第四条 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成本和政府定价政策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公共区域的维护和维修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费用、绿化维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保安费用等。
第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月 1% 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满足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和业委会的要求;
(三)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监督体系,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行使权利的最高形式。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讨论决定与业主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物业管理规约;
(二)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
(三)审议和批准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费用;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一)执行业主公约、物业管理规约;
(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收取和管理物业服务费用;
(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五)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物业服务企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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