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81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物业管理活动:

(一)住宅物业的管理;

(二)非住宅物业的管理;

(三)车库、车位、场地等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物业管理机构是指通过招投标、委托、聘用等方式,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选聘、委托或者聘用的物业管理企业、业委会自行管理、业主自行管理等,依法对物业进行管理的机构。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护物业环境秩序;

(二)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实施业主自治管理;

(三)拟定和执行物业使用公约、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五)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相关信息;

(六)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行使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的机构。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选出的代表业主行使共有的权利和义务,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机构。

第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机构签订的,明确物业管理权利义务的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物业管理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业主的名称、住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称、住所,业主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

(三)物业服务范围和内容;

(四)物业管理费用的标准、收取方式和缴纳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五章 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为物业管理机构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公共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和专项资金。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范围、成本和效益合理确定。

第六章 物业管理秩序

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管理规约。

业主有下列行为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劝阻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的;

(二)损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或者业主合法权益的;

(三)占有、使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

(四)违反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物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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