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解析17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旨在规范斗门区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

本条例适用于在斗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第二章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订立的,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章 物业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下列物业服务:

(一)公共区域的维护、保洁、绿化;

(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三)治安、消防安全管理;

(四)环境卫生、垃圾收集和清运;

(五)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服务。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

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照政府定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业主行使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权、维护和监督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选举产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章 物业管理监督

镇(街道)人民政府负有物业管理监督责任,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物业管理监督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遵守物业服务合同、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镇(街道)人民政府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01-07


上一篇:凯云物业2023年度工作总结

下一篇:上海同涞物业管理公司:专业高效,卓尔不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