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道路物业管理条例知识解读357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常德市实际,制定常德市道路物业管理相关规定,规范道路物业管理行为,维护道路物业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本条例适用于常德市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之外的国省干线公路、县乡公路和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内容

道路物业管理区域包括:道路本体及附属设施,如路面、桥梁、涵洞、交通标志、排水沟渠、绿化带、护栏、照明设施等。

道路物业管理内容包括:道路日常养护、保洁、绿化养护、交通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维护、信息化管理等。

第三章 物业管理责任主体

道路物业管理责任主体为道路主管部门。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自行管理道路物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与道路主管部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道路物业进行管理。

第四章 物业管理要求

道路物业管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维护道路畅通、安全、美观。
确保道路交通信号灯、路标、路牌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及时处理积水、冰雪、油污等道路隐患。
加强道路绿化养护,保持道路的环境美化。
定期巡查道路,及时发现和修复损坏。

第五章 物业管理费用

道路物业管理费用由财政、道路主管部门以及物业使用人共同承担。财政应当根据财力状况,对道路物业管理给予财政支持。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收取道路物业管理费。

第六章 物业管理监督

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物业管理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管理区域和内容的落实、管理要求的执行、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物业管理资格。

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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