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剖析313


一、物业维修基金概念及性质

根据《宁夏自治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物业维修基金是指由业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的专项资金。

物业维修基金是一种专项资金,具有以下性质:

专款专用:仅能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业主共有: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强制性:业主有缴纳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拖欠。

二、物业维修基金缴纳标准和方式

根据《办法》,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为:

新建、改建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非住宅房屋的物业管理区域,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缴纳。改建后的既有住宅房屋的物业管理区域,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元缴纳。将非住宅房屋改变为住宅房屋的,除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外,变更部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元补缴。

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方式为:

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一次性收取,并将其存入物业维修基金专用账户。非住宅房屋的物业维修基金由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业主和使用人)在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一次性缴纳,并将其存入物业维修基金专用账户。既有住宅房屋的物业维修基金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并将其存入物业维修基金专用账户。

三、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管理

使用范围:物业维修基金仅能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维修养护包括日常维修、定期保养和应急维修等;更新改造包括对陈旧、损坏或者不适应使用需要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等。使用程序: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①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交使用方案和预算;
 ②物业管理企业审核使用方案和预算,提出书面意见;
 ③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使用方案和预算;
 ④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使用方案和预算;
 ⑤经表决通过的使用方案和预算报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备案;
 ⑥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退回修改。监督管理: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受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其中,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责筹集、使用和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负责配合筹集、使用和管理,并做好账目记录和财务公开工作。

四、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职责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是宁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工作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物业维修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自治区的物业维修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审核备案物业维修基金使用方案和预算,并监督其实施。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维修基金的账目记录和财务公开工作。对物业维修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受理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有关单位对物业维修基金管理的投诉、举报和咨询,并及时处理。其他有关物业维修基金管理的事项。

五、附则

《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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