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湾区物业管理条例解读145


前言

为规范广州大湾区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州大湾区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商业区、机关、团体、学校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大湾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 住宅小区、商业区、机关、团体、学校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为全体业主。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业主管理物业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业主大会的共同利益,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物业服务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法人单位。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与其承接的物业管理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管理能力和人员素质。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公平竞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排斥竞争。

第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内容、标准、费用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形,业主委员会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费用是指业主为物业管理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公共收益费和专项维修基金等。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管理成本和服务成本核定。公共收益费和专项维修基金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六章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事项行使表决权和监督权;
查看物业管理档案和资料;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
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物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决议;
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自觉维护物业的安全、卫生和秩序;
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依法行使物业管理职责;
监督业主遵守物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决议;
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严格执行物业服务合同;
维护物业的安全、卫生和秩序;
定期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
对业主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应当积极采纳;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业主不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经催告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赔偿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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