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高新区物业管理条例(解读)347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武汉高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武汉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对象

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在武汉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明确界限和相对独立的区域,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区、办公区等。

物业管理对象是指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办公建筑、公共设施等。

第三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会议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选出的业主代表,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规约、聘请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和使用物业服务费等。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根据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接受业主的监督等。

第五章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对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费、合同期限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第六章 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是业主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并报武汉高新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监督部门备案。

第七章 物业管理纠纷处理

物业管理纠纷是指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合同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争议。

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第八章 监督管理

武汉高新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武汉高新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监督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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