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皮县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使用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整洁、有序、文明的物业管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住宅、非住宅和公共物业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县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

第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二)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方式;(三)物业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四)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五)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和解除条件;(六)争议处理方式等。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的物业服务,并对物业服务质量负责。

第八条 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第九条 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提供服务,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有权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有权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第三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组织形式,主要负责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选聘和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筹集和使用物业服务资金等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应当每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等事项。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开财务状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用按照物业服务成本和服务质量确定。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维修费、公用事业费、管理费等。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费用应当由全体业主分摊交纳。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应当专款专用,用于物业管理和维护、公共设施和共用部位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事项。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事务包括:(一)公共设施和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二)公共绿地的维护和管理;(三)公共秩序的维护;(四)环境卫生的保洁;(五)消防安全的管理;(六)其他需要统一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和共用部位,保持环境卫生。

第六章 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引导物业管理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第二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物业管理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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