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县物业管理条例3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活动。
* 第三条 本县实行物业管理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范围* 第四条 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下列区域:
* (一)业主共有部分;
* (二)业主专有部分内因管理需要而需要统一管理的方面;
*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地、道路、排水沟、路灯等公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根据其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划分所有权。
第三章 物业管理责任主体* 第六条 物业所有人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 第七条 物业管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取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 第八条 物业管理人取得管理资格后,应当及时与物业所有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四章 物业管理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物业管理人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标准,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
* (一)房屋、建筑及设备的维护、管理,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绿化、亮化、秩序维护;
* (二)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 (三)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垃圾清运、污水处理、公共区域除害;
* (四)物业共享区域及设施的维修、更新,包括道路、管道、绿化、照明等;
* (五)其他依法、依规和约定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
* 第十条 物业管理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县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章 物业管理费*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成本和收益。
*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物业管理费。
* 第十三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六章 物业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本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和实施物业管理政策,监管物业管理活动;
* (二)审核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发放《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 (三)受理物业管理投诉,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
*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第十七条 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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