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物业管理条例解读359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有关规定制定,旨在规范连云港市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物业管理用语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用语,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其中,特别定义了以下用语:
物业管理区域:指依法划定的住宅小区、非住宅小区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指专供住宅小区、非住宅小区业主、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和设施设备。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行使管理权的组织。业主大会的职权包括:
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者聘请物业管理企业;
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和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
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的履职情况。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业主大会日常事务管理。
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包括制定业主公约、监督物业管理合同的履行等;
业主代表的职权包括代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共同利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五章 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资质条件。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要职责包括:
维护共用部分的完好和环境卫生;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养护;
提供相关物业服务,如代收代缴水电费、处理垃圾等。

第六章 物业管理合同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第七章 物业费

物业费用于支付物业管理服务成本。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证;
监督物业管理合同的履行;
受理业主、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投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重点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附则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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