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宿县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商业中心、公共设施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业主自治、业主决策;


(二)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平等主体、相互尊重;


(三)公开、公平、公正、诚信;


(四)便民利民、规范有序;


(五)社会监督、法律保障。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享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参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和监督;


(三)依法查阅物业管理资料,了解物业管理情况;


(四)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并有权解除合同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业主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缴纳物业服务费;


(二)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物业管理人员;


(三)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服务;


(四)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承担维护、修缮的责任;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


(二)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为其提供的场所和设施;


(三)参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四)占用部分公共区域设置物业管理用房,但不影响消防安全;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公示物业管理相关信息;


(三)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服务档案,妥善保管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四)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改进服务质量;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和养护;


(二)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


(三)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四)安全防范和管理;


(五)绿化保洁和养护;


(六)秩序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空间的管理;


(八)其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物业类型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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