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发区物业管理条例:保障业主权益,规范物业管理47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开发区实际,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成立并运作。

物业服务企业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聘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服务、公共设施维护以及相关配套项目的维修养护。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国家、行业标准,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服务:* 公共区域的保洁、秩序维护
* 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理和更新改造
* 绿化、景观养护
* 消防安全管理
*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并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工作情况。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由全体业主分摊缴纳,用于物业管理活动的开支。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和收取方式应当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使用物业管理费专户管理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

业主有权查阅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大连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大连开发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物业管理信息共享。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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