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详解152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公共部分、设施及相关服务的统一管理。本条例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业主可以依法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自行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履行其服务职责,不得擅自加收费用。

第三章 业主

业主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设施和相关服务的所有权,有权依法使用和收益,并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组织形式。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可以对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四章 物业公共部分和设施

物业公共部分和设施包括楼道、大厅、屋顶、外墙、电梯、绿地、道路、水电管网等。物业管理企业有责任对这些公共部分和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包括清洁、绿化、保安、维修、秩序维护等基本服务,以及其他附加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服务,满足业主的基本需求。

第六章 物业费

物业费用于物业公共部分和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管理,以及物业服务的提供。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物业费。

第七章 物业纠纷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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