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力物业管理条例解读384


第一部分:总则

本条例依据电力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

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部分:电力设施的物业管理

电力设施的物业管理责任主体包括电力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

电力企业负责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抢修,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电力设施公共部位和设施的维护、清洁、绿化、秩序管理等服务。

业主负责电力设施内自己使用部分的维护、管理和使用安全。

第三部分:电力设施的公共部位和设施

电力设施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包括变电站、线路走廊、配电房、办公楼和宿舍等。

电力企业应当明确公共部位和设施的界定,并向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公示。

公共部位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由电力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按照约定分摊。

第四部分:物业服务合同

电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费用分摊等事项。

合同中应当载明电力设施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范围、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方式、服务的项目和质量标准、合同的期限和解除条件等。

第五部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电力设施内有十户以上业主且使用面积达到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行使物业管理中的权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部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审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整改意见;维护公共部位和设施;组织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等。

第七部分: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出具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明细,并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八部分: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设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力设施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部分:附则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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