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解析229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旨在规范龙岩市小区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发展。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区物业服务活动。小区是指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具有独立封闭管理的居住或者商业物业。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小区全体业主行使权利的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大会的职权包括:决定小区重大事项;聘用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费用和分摊方式;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质量;制定小区管理规约等。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3年。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格,并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承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包括: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对小区的公共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修理和更新;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等。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用于支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费用的款项。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并按照业主占有的物业面积分摊。

业主有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时,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五章 物业管理 disputes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 disputes 时,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如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调解不成,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对调解结果不认可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解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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