峡江县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活动是指业主或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及其相关区域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二章 物业管理当事人

第三条 物业管理当事人包括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等。其中,业主是指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有部分的权利人。

第四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参与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监督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五)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专有部分;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 业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二)依法、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三)爱护物业,不得损害物业的共同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生活规则;

(五)其他依法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取得本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服务许可证》。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服务网点,配备合格的物业管理人员,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其中包括收费制度、维修制度、公共秩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三)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和方式;

(四)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五)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方式;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物业服务合同一经生效,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设备和环境的实际状况以及物业管理的实际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方式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出具物业服务费收据。

第六章 物业管理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协商解决;

(二)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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