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物业维修基金查询、缴纳及使用指南99


物业维修基金是保障物业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的正常维修、养护和更新所需的专项资金。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青岛市规定,物业维修基金由业主和使用人按照《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交存。

一、物业维修基金缴纳

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为:

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80元(2012年11月30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2012年11月30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元;
住宅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月;
非住宅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元/月。

业主和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存物业维修基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青岛市的有关规定,将所收取的物业维修基金存入指定的专用账户,并定期向业主和使用人公开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

二、物业维修基金使用

物业维修基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物业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物业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发生的费用;
经业主和使用人同意,用于改善物业管理服务条件的其他费用。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经业主和使用人的同意,并报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青岛市的有关规定,公开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三、物业维修基金查询

业主和使用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物业维修基金:

向物业服务企业索取物业维修基金收支记录;
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查询;
通过青岛市物业管理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查询()。

通过青岛市物业管理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查询物业维修基金,需要注册成为用户,并输入物业地址、房屋名称等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四、物业维修基金争议解决

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物业维修基金是保障物业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业主和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使用和监督物业维修基金,共同维护物业的安全、整洁和美观。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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