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能源物业管理条例263


前言

为加强青岛市能源物业管理,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优化能源利用结构、促进能源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能条例》,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青岛市从事能源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能源物业是指用于能源生产、加工、储存、输配、销售和利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

第三条 能源物业管理是指对能源物业进行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拆除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 能源物业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能源物业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能源发展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能源物业,应当符合节能设计标准,并经能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条 能源物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节能验收,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能源物业运营

第七条 能源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能源管理人员。

第八条 能源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目标、责任分工和考核办法。

第九条 能源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和监测,定期采集和分析能源消耗数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 能源物业维护

第十条 能源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能源物业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能源物业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一条 能源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设备故障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设备故障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能源供应安全。

第十二条 能源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能源物业档案,并定期更新维护记录。

第五章 能源物业拆除

第十三条 拆除能源物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经能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 拆除能源物业前,应当制定拆除方案,明确拆除方式、环境保护措施和废弃物处置办法。

第十五条 拆除能源物业后,应当及时对拆除现场进行复垦和绿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能源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能源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能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青岛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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