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解读11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高州市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使用人、业主、物业服务人、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的良好使用和管理秩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物业管理主体

物业服务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业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人对其物业实施管理。

第三章 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业主共有部分、业主个体部分及其相关的公共设施和场所。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由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提高物业管理费标准。

第五章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就物业管理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合同应当明确物业管理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六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管理权的最高形式。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负责业主大会闭会期间的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章 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公共区域维护、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维护、技术设备维护、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等。

第八章 物业管理监督

市、镇(街道)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镇(街道)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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