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轨道物业管理条例183


一、立法背景随着杭州市轨道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轨道物业管理工作日益重要。为规范轨道物业管理行为,保障轨道物业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秩序,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建设和运营的轨道交通系统,包括轨道交通线路、车站、车辆段、维修基地、控制中心、供电系统、通信系统等设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物业管理职责

轨道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轨道物业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
负责轨道物业的公共卫生管理和环境卫生清洁;
负责轨道物业的安全管理和秩序维护;
负责轨道物业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管理;
负责轨道物业的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
负责轨道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负责轨道物业的无障碍设施管理;
负责轨道物业的宣传和指导。

四、轨道物业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轨道物业使用者享有下列权利:
依法使用轨道物业的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
参与轨道物业管理,对轨道物业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轨道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提出投诉;
其他合法权益。

轨道物业使用者有下列义务:
爱护轨道物业,保持轨道物业整洁、美观;
遵守轨道物业管理规定,服从轨道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
在轨道物业内不得从事违法或损害轨道物业的行为;
其他法定义务。

五、物业服务费用

轨道物业管理费用由轨道物业管理单位按照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应当合理,并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六、物业管理监督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对轨道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轨道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报告轨道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七、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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