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解读,保障业主权益3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住宅物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管理活动。住宅物业包括住宅楼、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和有关用地。
* 第三条 住宅物业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住宅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自治管理权利的组织形式。
* 第五条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1/3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人数为3至7人。
* 第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经业主大会选聘或者委托,承接住宅物业管理服务。
*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物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并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章 公共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事务是指业主共有的、需要共同参与管理的物业管理事项,包括公共区域的维护、公共设施的管理、公共收益的分配等。
*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应当制定和修改公共事务管理规定,明确公共事务的范围、管理方式和费用分摊标准。
*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业主承担费用的公共事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示相关费用明细。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公共事务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举报。
*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九条 《太仓市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9年9月12日太仓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同时废止。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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