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活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住宅小区和非住宅物业(以下统称物业)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的完好和环境的清洁卫生,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业主自治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提供服务的宗旨。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支持和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健康发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 业主及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对物业管理事项进行决策;

(二)审阅、查阅物业管理资料,对物业管理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提出异议或投诉;

(四)依法转让、出售或者出租物业时,有权将未交纳的物业服务费转入物业服务费专用账户;

(五)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规约确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业主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规约;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三)爱护物业共有部分和配套设施设备,保持物业公共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四)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人身财产安全;

(五)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规约确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使用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物业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部分和配套设施设备;

(四)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使用人有下列义务: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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