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面解析223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物业管理企业

条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条例明确,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管理权的最高机构。业主大会应当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其常设执行机构。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提供包括房屋维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管理、安全保障等在内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物业管理费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费按月收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出具收费明细,并向业主公示。

第六章 纠纷处理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纠纷,可以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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