洲头二路物业管理条例解读127


导语: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适用于洲头二路范围内小区的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公共区域和相关配套设施进行维护、修缮和服务,以及对业主、住户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
具有与物业管理相适应的资质;
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包括:

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照明、电梯运行等维护和管理;
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修理、更新和改造;
业主、住户日常生活的便民服务;
物业管理费的收缴和使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秘书服务。

第三章 业主和住户

业主是指拥有小区内住宅或其他房屋产权的人员。

住户是指在小区内居住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的人员。

业主和住户有权享受物业服务,并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合理性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
分摊均摊原则。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接受业主和住户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争议解决

业主、住户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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