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物业管理条例解读241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嘉定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对住宅小区和非住宅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公共秩序、环境卫生及相关公共设施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业主的管理权、使用权,物业服务人的服务权和管理权,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行使权利的机构,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对物业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业主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公约;

(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物业管理人;

(三)审议物业管理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的用途、维修、养护、改建和重建方案;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六)其他依法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物业服务人

第七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具备物业管理资质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第八条 物业服务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管理服务;

(二)维护、管理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

(三)对违反管理规约、业主公约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四)协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

第九条 物业管理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

第十条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按时缴纳。业主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滞纳金。滞纳金的标准不得超过应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千分之一。

第五章 物业管理纠纷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纠纷分为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纠纷和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其他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纠纷。

第十三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其他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纠纷,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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