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物业维修基金监督管理新规出炉!394


近期,中共嘉定区委、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嘉定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嘉定区物业维修基金监督管理迈入新阶段。

《意见》明确了物业维修基金作为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用途范围、征收使用程序、监管处罚等问题,进一步规范了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发挥其保障小区维修养护的作用,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明确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原则

《意见》要求严格执行物业维修基金专户管理原则,建立完善的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维修基金专款专用。

同时,明确了物业维修基金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对物业维修基金享有管理和使用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和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明确物业维修基金用途范围

《意见》规定,物业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和更新,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屋面、外墙、楼道、楼梯间、电梯等公共部位的维修;
水电暖气、消防、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
垃圾清运、绿化养护、公共照明等共用服务设施的养护;
小区公共区域的改造、提升等。

《意见》明确,物业维修基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应当由其他维修资金来源承担的费用支出,如开发商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物业管理费中包含的日常维修费用等。

明确物业维修基金征收使用程序

《意见》规定,物业维修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必须经过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同意。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并定期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报告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决议,代为管理和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使用物业维修基金,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挪用或私分物业维修基金。

明确物业维修基金监管处罚

《意见》明确了物业维修基金监管的责任主体,区住房保障管理事务中心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监督管理,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纪委监委等部门负责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意见》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追究法律责任等。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资质。

《意见》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嘉定区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保障了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切实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嘉定区物业管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202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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