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解读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活动的场所,包括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公共服务设施等。

第三条 物业管理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安全、便利的原则,保障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行使自治权利、管理共有部分和公共设施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 业主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管理规约;(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三)制定、修改物业管理费用收缴标准和办法;(iv)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v)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vi)决定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业主管理共有部分和公共设施,行使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第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物业服务企业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二)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三)物业服务费用收缴标准和办法;(iv)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v)违反合同的责任等。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条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缴标准和办法由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委员会负责收缴。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并合理用于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一)维护物业共用部分和公共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二)保洁、绿化美化环境;(三)组织公共秩序维护;(iv)组织开展社区文化、体育等活动;(v)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服务。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和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接受业主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其处以罚款;逾期不整改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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