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牛栏山物业管理条例解读171


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顺政发〔2021〕1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现将《顺义区物业管理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顺义区物业管理条例

(2021年12月10日 顺义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物业管理权的取得和行使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登记。

第五条 物业管理权人应当自取得物业管理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物业使用人公示物业管理事项,并建立物业管理档案。

第六条 物业管理权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物业共有部分的正常使用、安全和卫生;

(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设备;

(三)对物业进行日常维护和保洁;

(四)处理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和建议;

(五)协助开展物业的消防安全、治安保卫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 物业管理权人可以自行提供物业服务,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权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一)物业管理项目的名称和范围;

(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费用;

(三)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四)物业管理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物业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物业使用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和业委会;

(二)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

(三)监督物业管理权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

(四)要求物业管理权人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爱护物业,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设备;

(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遵守物业管理秩序,维护物业的清洁和安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物业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物业维修资金。物业维修资金专户用于物业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第十二条 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决定;

(二)物业管理权人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报告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监督;

(四)物业维修资金专户中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物业管理权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权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示物业管理事项或者建立物业管理档案的;

(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未履行物业维修资金管理职责的;

(四)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

(五)违反物业管理秩序,未维护物业的清洁和安全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十五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追收物业服务费并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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