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房管理有规可循——新乡市物业管理条例详解42


新乡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日正式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对空房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空房产权人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物业服务企业义务

《条例》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空置房屋的公共部位承担日常维护、修缮和管理责任,并协助产权人做好空置房屋的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渗漏等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空置房屋对外造成安全隐患。

具体来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巡查空置房屋,检查公共部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对空置房屋的电、水、气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li>对空置房屋的钥匙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钥匙进入房屋;对空置房屋的门窗进行定期检查和加固,防止雨水渗漏和外来人员非法入侵;发现空置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及时通知产权人并协助其整改;定期向产权人报告空置房屋的安全管理情况。

二、空房产权人义务

《条例》第三条还规定,空房产权人应当对空置房屋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管理,防止空置房屋对外造成安全隐患。具体来说,产权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及时清理空置房屋内的垃圾和杂物,保持房屋整洁卫生;
定期对空置房屋进行通风和消毒,防止潮湿和霉变;
加强空置房屋的门窗防盗措施,防止不法分子非法入侵;
定期检查空置房屋的电、水、气等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及时整改空置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
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空置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和指导。

对于因产权人不履行维护和管理义务,导致空置房屋对外造成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产权人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如产权人逾期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法律责任

《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空房产权人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结语

《条例》对空房管理做出明确规定,既保障了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社区的安定和谐。物业服务企业和空房产权人应当严格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空房管理工作,维护社区的安全稳定。

2025-01-05


上一篇:重庆大正物业管理公司的全面解析

下一篇:物业创意工作总结范文:打造物业服务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