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垃圾物业管理条例解读39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垃圾物业管理,保障公共卫生,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产经营垃圾、医疗废物等垃圾以及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的物业管理。

第二章 垃圾物业管理

第三条 垃圾物业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管理规范、运转有序的垃圾物业管理体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垃圾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垃圾物业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制定实施垃圾物业管理规划。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垃圾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垃圾物业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工作,建立垃圾信息系统。

第三章 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工作,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教育。

第七条 居民、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分类的垃圾,不得混装投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正确投放分类垃圾。

第八条 餐饮单位、商场、超市、机关、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备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并按照规定投放分类垃圾。餐饮单位应当推行使用可降解餐具。

第四章 垃圾收集和运输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垃圾收集和运输规划,确定垃圾收集和运输方式、收集点和运输路线,建立健全垃圾收集和运输系统。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本物业区域内的垃圾收集和运输工作,应当配备符合标准的垃圾收集和运输设施设备,并按照规定对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十一条 垃圾收集和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不得混装收集和运输。垃圾收集和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清洁。

第五章 垃圾处置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垃圾处置规划,确定垃圾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建立健全垃圾处置体系。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产经营垃圾、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类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堆放。

第十四条 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垃圾分类处置,采取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置措施,并对处置过程进行监测,确保达到处置标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垃圾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垃圾物业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情况,并定期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居民、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垃圾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202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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