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潭市物业管理条例细则,守护业主权益95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来潭市物业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物业服务范围

第一条 物业服务范围包括:

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
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绿化养护;
物业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的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二章 物业管理费

第二条 物业管理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的决定收取。物业管理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第三条 物业管理费的交纳方式和期限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四条 业主有权查阅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和使用物业管理费的账目。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

第三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最高机构。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管理住宅小区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的业主出席方可召开,议案经出席会议的业主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二年。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管理经验或相关专业知识,并经全体业主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第四章 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的决定,提供符合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的服务。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二十四小时安全防范服务,确保物业区域内的安全。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处理业主提出的维修、养护等需求,并定期向业主反馈处理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来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由来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02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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