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下载168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12月2日临沂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修改《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如下: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其为物业提供维护、修缮、清洁、绿化、秩序维护以及其他管理服务活动。”

(二)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物业服务内容。”

(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物业服务费。”

(四)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

(二)遵守物业管理规约;

(三)维护物业的安全、卫生、秩序;

(四)爱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五)按规定使用共用设备、设施;

(六)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义务。”

(五)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并对其完好、安全和整洁负责。”

(六)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七)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物业服务内容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

(三)业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的;

(四)业主违反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服务合同,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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