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解读2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小区生活环境。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周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区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小区,是指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相对独立,且具有围墙、门禁等围合设施,为业主提供人防、物防、安全防范及其他物业服务的居住区域。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大会由本小区全体业主组成。
第五条 业主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公共区域及设施的维修、保养、保洁、绿化、秩序维护等物业服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档案,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业主对物业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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