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中村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管理、保障权益293


杭州城中村物业管理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的一项地方性法规。条例旨在进一步规范城中村物业管理活动,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中村和谐稳定发展。

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条 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规范城中村物业管理活动,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中村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城中村内的住宅物业和公共配套设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部分 物业管理责任主体第三条 城中村物业管理责任主体包括:
(一)城中村社区居委会;
(二)物业服务企业;
(三)其他依法承担物业管理责任的主体。

第三部分 物业管理内容第四条 物业管理内容包括:
(一)公共区域和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服务;
(二)住宅室内日常维护、管理和服务;
(三)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四部分 物业管理费用第五条 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责任主体向城中村居民收取。
第六条 物业管理费用的标准应当按照政府定价管理规定确定。

第五部分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第七条 物业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服务标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条 居民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责任主体投诉。

第六部分 物业管理监督第九条 城中村物业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对城中村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条 物业管理监督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物业管理责任主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条例;
(二)受理居民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违法违规的物业管理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部分 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责任主体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物业管理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责任主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拒绝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部分 附则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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