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里屯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及解析29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六里屯地区(以下简称本地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使用人通过选聘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实施维护、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二章 物业管理责任

第四条 业主或者其他管理人有责任对物业进行维护、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按照合同履行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其他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本地区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管理权的机构,负责决定物业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选出的常设机构,负责办理业主大会委托的事项。

第四章 物业服务收费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分摊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五章 物业管理纠纷处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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