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县物业管理条例全文39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正安县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活动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和非住宅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方便、节约和环境友好的原则,坚持业主的管理权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权相结合,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当共建和谐的物业管理关系,共同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物业服务事项和物业服务费用的权利;

(二)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三)提出维修养护建议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约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业主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决议;

(二)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三)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四)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五)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二)制定和实施物业管理规约;

(三)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规约提供物业服务;

(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协助业主委员会做好维修养护工作;

(四)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事项和物业服务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规约向业主收取的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收取: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住宅房屋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设定:

(一)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设定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住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设定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费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规约的约定,由业主按时足额交纳。业主拒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违法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或者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一)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规约提供物业服务的;

(二)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增加物业服务费用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

(二)违反物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决议的;

(三)破坏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

(四)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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