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村物业管理条例解读244


序言为规范四川省农村物业管理活动,保障农村居民的居住安全和物业权益,促进农村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物业,是指农村居民居住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绿化、公共区域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物业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依法管理、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四条 物业管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维护、修缮和管理;

(二)公共区域、绿化和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保洁;

(三)公共秩序的维护;

(四)消防安全管理;

(五)环境卫生管理;

(六)其他与农村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三章 物业管理责任主体

第六条 物业的管理责任主体为:房屋产权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房屋产权人应当对自己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房屋产权人委托他人管理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对农村物业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管理农村物业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农村物业的管理负责。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条 物业管理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费用标准应当按照合理的成本和服务项目确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一致决定。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费用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业主应当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五章 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章 物业管理纠纷处理

第十六条 因物业管理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协商;

(二)向业主委员会投诉;

(三)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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