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内容8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物业管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商业、办公等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业主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二)享有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使用权;

(三)查询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有关资料;

(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

(五)对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 业主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和管理规约;

(二)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三)维护共用部分、共用设施;

(四)遵守环境卫生和消防安全规定;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权利:

(一)提供物业服务;

(二)收取物业管理费;

(三)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四)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

(二)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和管理规约;

(三)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

(四)对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进行维修养护;

(五)保障公共安全;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

第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物业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

(三)物业服务标准;

(四)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九条 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三)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使用管理规则;

(四)物业管理费的使用管理规则;

(五)违反管理规约的处罚规则;

(六)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

第十条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成本和服务质量确定。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费应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成本和共有部分、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物业管理费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

第五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利益,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权。

第六章 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物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全文内容截至2023年2月1日)

2025-01-04


上一篇:小区物业暑假工作总结:确保暑期安全与管理有序

下一篇:物业维修资金西安:你的房产保值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