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条例242


为加强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创造和谐有序的社区生活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前、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及配套设施进行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合规、优质服务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前期物业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前期物业管理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开发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示资质证书副本、服务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向业主提供前期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业主大会组织细则等。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前期物业管理台账,记录业主房屋销售、入住情况、前期物业服务费收缴情况等信息,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物业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
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照明等维护;
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
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内容、时间、经办人员等信息,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通报物业管理情况,征求业主意见。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章 服务收费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服务标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物业服务费标准。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收取。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费发票或收据,并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参与前期物业管理决策,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
查阅前期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对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提出异议并要求改正;
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四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前期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保护公共设施设备;
维护公共卫生和安全;
其他合法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期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前期物业管理投诉举报系统,受理业主对前期物业管理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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