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管理条例(阜阳市)207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的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区物业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小区,是指住宅、商业、公共设施等组成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经依法登记,取得物业管理资格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合格的物业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四)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管理小区。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
(二)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交纳方式;
(三)物业管理区域;
(四)服务期限;
(五)违约责任。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安全;
(二)提供日常公共维修养护服务;
(三)清洁小区道路和公共场所;
(四)管理小区绿化和环境卫生;
(五)提供水电气等日常供应服务;
(六)组织、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八)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是小区内全体业主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最高机构。业主大会应当依法成立,选举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权力。业主大会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
(二)制定、修改业主公约;
(三)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业主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物业服务合同;
(六)审议物业管理费用预算和决算;
(七)监督和检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行使下列权力: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聘用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合同;
(四)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事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有权查阅小区物业管理相关资料,有权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损害小区公共设施和环境。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物业管理资格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三)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管理小区的;
(四)擅自提高物业管理费用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五)不遵守国家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01-04


上一篇:物业管理法规:了解您的权利和责任

下一篇:白沙物业管理方案实施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