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高新区物业管理条例详解30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商丘高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商丘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和非住宅物业进行维护、修缮、清洁、绿化、秩序管理等服务。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组织形式。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行使管理权,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有经营物业管理所必需的资金、人员和设备;
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评价;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

第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事项;
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并报商丘高新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分摊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

业主应当及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逾期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采取停止提供部分或全部物业服务等措施。

第六章 物业管理监督管理

商丘高新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职责包括:
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受理物业管理纠纷的投诉和举报,依法处理;
指导、协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01-04


上一篇:广州物业管理资质方案

下一篇:物业年度文案:专业高效,提升您的居住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