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解读3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活动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公共设施的维护、修缮、清洁、绿化、治安、秩序管理等服务。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
(二)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物业的权利,参与物业管理决策的平台。业主大会依法选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履行共同管理物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规约;
(三)聘用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筹集、使用、调整和结余分配方式;
(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六)监督业主共同事务的管理;
(七)其他依法属于业主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应当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业主的名称、住址和联系方式;
(三)物业管理区域和物业的用途;
(四)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五)物业服务费用及缴纳方式;
(六)物业服务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屋及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二)房屋及公共设施的清洁、绿化和秩序管理;
(三)治安保卫;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和安全管理;
(五)其他物业管理需要提供的服务。
第六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
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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