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县物业管理条例细则解读2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使用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和《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清原县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市场化、专业化原则,鼓励和支持业主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管理规约;
选举、聘任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活动;
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其他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取得物业管理资质;
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有从事物业管理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有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下列服务:
物业保洁;
物业维修;
环境绿化;
安全保卫;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八条 物业管理费用包括基本物业管理费和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基本物业管理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保洁、绿化、安全保卫等。基本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大修。专项维修资金的账户由业主大会决定开设,并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第五章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业主有下列权利:
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活动;
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参与物业管理费用收支的监督;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业主有下列义务:
遵守业主公约、管理规约;
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爱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义务。
第六章 物业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房屋管理部门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吊销物业管理资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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