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物业管理条例140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或者其他物业的公共部分、公共设施及相关场所进行维护、管理。

第四条 业主对物业享有所有权,有权依法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物业。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满足业主的合理需求。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业主委员会可以邀请业主大会委托的会计事务所、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进行评议。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业主公开财务收支情况。业主有权查阅物业服务企业的财务账册和凭证。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物业的安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保安人员,对物业实施24小时巡逻和值守。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保持物业的整洁、完好。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用途。

第十条 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的决议,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应当用于物业管理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尊重业主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对业主的宗教活动、民族节日和传统习俗进行干涉。

第十二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物业管理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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