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使用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诚信服务、依法管理、共同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维护,物业使用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维护物业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进行物业维修养护,及时处理物业使用人、业主反映的问题;

(三)维护物业使用人、业主合法权益,对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执行情况予以配合;

(四)遵守物业管理合同,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物业服务内容和费用。

第六条 物业使用人、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二)遵守物业管理规约,服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对共有事务的管理;

(三)保管好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维修养护,不得妨碍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职责。

第三章 物业管理合同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使用人、业主应当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费用;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三)物业使用人、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合同文本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并向物业使用人、业主发放。物业使用人、业主应当自收到物业管理合同文本之日起十日内,对物业管理合同提出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完善物业管理合同,并报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业主大会是小区内全体物业使用人、业主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与小区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

(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审查物业服务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五)其他需要业主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二)执行业主大会决议;

(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

(四)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五)管理小区共有部分的资金和财产;

(六)其他需要业主委员会行使的职权。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用包括基础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基础物业服务费用用于小区内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亮化、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小区内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等。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收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物业服务内容和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实施物业管理规定;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

(三)受理物业使用人、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投诉和举报;

(四)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其他需要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行使的职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由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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