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收费规定244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维护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一、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的用于维护、管理、修缮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费用。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物业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超出物业服务成本的费用。

二、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应当按照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维修养护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应当至少占物业管理费的10%。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共同出资,存入业主大会指定的银行专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三、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取得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收入、代收代付收入、停车服务收入等。

公共收益应当首先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的不足,剩余部分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用于改善物业管理服务或公共设施。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公共收益私自占有或者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支出。

四、收费监督

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取和使用应当接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相关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业主可以查询相关收支记录,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必要的说明。

五、违法行为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业主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交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追偿。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收费规定保障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发展。业主应当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合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共同维护良好的物业环境。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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